| 浏览次数:1301 发布时间:2024-07-10 |
肥东县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规范人道救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主要是指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人群及人道公益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肥东县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救助工作根据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实施,力求适时适度、量力而行。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1、县财政拨入的救灾救助资金;
2、上级红十字会组织安排的救灾救助专项资金;
3、国(境)内外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和有价证券等;
4、捐赠专户的利息收入;
5、其他捐赠和合法收入;
6、红十字募捐箱募集款。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数量、用途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第六条 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县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宗旨,尊重捐赠者意愿。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公开、使用透明)。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资金适用范围:
(一)本辖区内的困难救助及慰问:
1、14周岁以下家庭困难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2、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导致的困难人员;
3、遗体(器官、角膜)、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二)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定向捐赠公益、救助项目;
(四)其他需要救助、慰问的人员。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资金时,需要交如下材料:《肥东县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表》(写明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原因、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申请人联系方式等),经所在村、乡镇政府(开发园区)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大病救助申请的还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历、检查及治疗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1、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救助;
2、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给予不高于4000元救助(慰问);
3、其他困难需要救助的、慰问的人员,根据年度救助资金情况,酌情给予安排;
4、定向捐助、救助的,按签定的有关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为特殊困难者组织的专项募捐款,用于捐助所指定的救助对象;专项募捐款使用结余部分,纳入资金管理,用于救助其他对象。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救助款以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文字凭证等资料,包括银行票据、接收收据等。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查和社会监督。有关审计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助资金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不再执行。